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27条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关键词】

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数字资产保护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成为重要的经济利益载体。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立场,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数据"的法律含义

数据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重要数据还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从民事保护角度,数据的权益保护包括:数据的合法收集与利用权益、数据安全利益、数据权属等。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网络域名、数字藏品(NFT)等。这些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交易,但其权益边界和法律性质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探讨。

四、本条的指引性规范属性

本条采用"依照其规定"的指引式立法技术,意味着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规则由专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已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项立法。

五、司法实践的挑战

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面临的主要难题包括:权属如何认定、价值如何评估、盗窃或毁损后如何赔偿等。随着立法的完善,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9-2-15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名称: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9-2-48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裁判要旨:1.对于数据处理者通过长期经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累聚集单一原始数据集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处理者享有竞争性权益。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名称: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158-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1.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及其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对象系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数字藏品。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
2.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其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营利模式,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来源。关于审查的具体标准,应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并赋予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必要的自主决策权,由其根据具体的作品和权利类型、自身经营需要、产业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形自主决定采取合乎法律规范的具体审查措施。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