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特殊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保护
【涉及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特殊保护的立法理由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群体,由于年龄、身心状况或交易地位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在民事活动中容易遭受不公平对待。本条确立了对这些特殊群体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倾斜保护理念。
二、特殊保护的方式
特殊保护的方式主要体现在:
1. 行为能力方面: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其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 倾斜性规则: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劳动平等权保护;
3. 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特定商品,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
三、各类特殊群体的保护立法
1. 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 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 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4. 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 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本条的适用规则
本条属于指引性规范,当特殊群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优先适用专项保护法律的特别规定;专项法律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五、实践意义
本条提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上述特殊群体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其弱势地位,依法给予必要的倾斜保护,维护实质公平。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46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关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问题,应当综合考虑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对场所性质进行认定。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依托于提供电竞游戏服务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与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设备,也提供住宿服务。对于电竞酒店的性质是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多。电竞酒店属性不明,导致监管主体缺失,部分不良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结合案涉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如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认定其实质上是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应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案例名称: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0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体育运动、自甘风险、未成年人、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1.“自甘风险”的认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动,其训练、比赛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性,参与者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参与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是被允许或容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未成年人在诸如跆拳道对打训练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或参加者、训练或培训场馆以及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后,给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相关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了。
2.“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确定。“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对应到未成年人参与者,要充分考虑“受害者”和“受害者”参与体育活动的年龄、意愿、心智、训练经验、运动经历、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因素;同时,对于组织者或培训机构,尤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场地条件、教练员专业水平、对抗训练安排的合理性、安全保障义务、主客观过错、伤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因素。综合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承担范围及比例。 “自甘风险”规则的妥善适用,既可合理分配责任,也可实现对损害结果的预防,在裁判规范、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
案例名称: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收养关系、收养行为效力、收养登记效力、公告瑕疵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