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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9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法条术语】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关键词】

民事权利取得、出生、劳动、投资、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案由】

追偿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义

本条概括列举了民事权利的四种主要取得方式,确立了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基础,是民事权利发生制度的总纲性规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取得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包括:合同行为(签订买卖合同取得债权)、单方行为(立遗嘱)、决议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等。这类取得具有主观意志性,权利内容由意思表示决定。

三、事实行为取得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不必具有取得权利的意思,但法律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如:
1. 先占:占有无主物取得所有权;
2. 加工:加工他人材料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3. 创作作品:完成创作行为即自动取得著作权;
4. 无因管理:产生费用偿还请求权。

四、法律规定的事件取得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法律将特定事件的发生与权利变动相联系,如:
1. 出生:自然人出生即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 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遗产权利;
3. 时间经过: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
4. 善意取得:符合法定条件时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兜底条款,包括:行政行为(行政批准引发权利变动)、司法行为(法院判决确认所有权归属)等。

六、本条的实践意义

明确权利取得的方式,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权利归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3-18-2-186-001(即指导案例18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名称: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即指导案例17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186-002(即指导案例18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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