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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30条 民事权利的自由行使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法条术语】

民事权利的自由行使

【关键词】

民事权利行使、权利自由行使、法律保护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本条是民事权利自由行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何时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依法"的限制

本条权利行使自由并非绝对,"依法"一词设定了必要边界:
1.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见民法典第132条)。

三、"不受干涉"的保护对象

"不受干涉"的义务主体包括其他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强制干预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如强迫经营者低价出售财产、强迫当事人签订合同等均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四、权利行使自由与权利不行使

权利行使自由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不行使两方面。民事主体有权选择不行使其权利,但可能导致权利消灭(如撤销权因超时未行使而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五、与公权力的界限

本条也是限制行政干预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不当干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006-001(即指导案例9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名称: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实际劳动、收入减少
裁判要旨: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
2.“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6-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侵权、微信朋友圈、评论
裁判要旨:1.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折射,是现实空间中每一个个体通过在网络中实施的行为构建起的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中施行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也通过其行为主体,即自然人个体,反馈到现实空间中,作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故在网络空间施行的行为亦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朋友圈是网上交流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发表动态或在他人动态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可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
2.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法院应综合考量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五个因素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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