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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32条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滥用权利、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权利边界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理念是:民事权利的行使须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超出正当目的、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权利行使,构成权利滥用。

二、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权利滥用须同时满足:
1. 行为人主观上不以正当目的为主(如主要目的是损害他人);
2. 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 行使的权利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权利滥用的典型情形

1. 恶意行使撤销权:仅为给对方造成麻烦而行使撤销权;
2. 股东权利滥用:大股东利用多数决侵害小股东利益;
3. 诉讼权滥用:恶意提起诉讼,目的是给对方造成损失;
4.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利用版权证书恶意打压竞争对手。

四、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1. 权利行使行为无效或不受法律保护;
2. 权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
3. 情节严重的可能引发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权利滥用与权利行使的界限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应综合考量:权利行使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他人受到的损害是否超出了容忍义务范围等,而不应仅以形式上是否符合权利内容来判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盈余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滥用股东权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

案例名称: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股东恶意逃避侵权责任、经营能力、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侵权责任,导致品种权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品种权人请求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会员积分、财产属性、格式条款、滥用权利、合同解除、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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