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34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法条术语】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结构

本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种成立方式:
1. 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最典型的合同成立方式;
2. 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3. 机构决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决议行为。

二、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

这是合同的成立方式。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合同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多个共有人就共有物处分达成一致。

三、单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
1. 遗嘱: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
2. 撤销权行使:受欺诈方单方向相对人发出撤销意思表示;
3. 委托授权:授权委托书单方作出。
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但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四、机构决议行为

本条第2款是民法典的新规定,确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决议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成立方式。决议须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表决比例)作出,方告成立。决议的效力认定涉及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两方面。

五、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其存在的前提,但成立不等于生效。成立的法律行为可能因欠缺生效要件(如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而无效或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3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遗嘱继承纠纷、真实意思表示、解释、首要原则
裁判要旨: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案例名称: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尽责扶养、遗赠
裁判要旨: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名称: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2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合理限制、业主成员权、特定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人法”属性的业主成员权可得通过集中行使而依法合理限制其“物法”层面的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部分权能或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上述对业主专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裁判规则:第一,限制的有限性。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制度”。第二,限制的合理幅度。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幅度一般可得略高于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者物权共有规则之于所有权上的制约力度。第三,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专有权受成员权不当限制的特定业主提供的救济途径明确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以决议行为的撤销权规则作为适法根据;对于后者,则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应约款的效力审查规则作为裁判规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18条:民法典第143条所称"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时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符,而非系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通谋虚伪所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