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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36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变更解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术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变更解除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成立即生效、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成立即生效的原则

本条第1款确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只要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有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真实、合法不违公序),成立的同时即告生效,无需额外的生效条件。

二、生效例外情形

以下情形下,成立与生效时间可能不一致:
1.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以未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方生效;
2.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约定自某特定时间开始生效;
3. 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或登记方生效:如部分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经政府审批;
4.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任何一方若擅自变更或解除,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法变更与解除的情形

1. 法律规定的变更解除权:如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
2. 经对方同意的协议变更或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3. 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定事由(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时,当事人可单方撤销。

五、本条与合同编的关系

本条是民事法律行为变更解除的总则性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应优先适用合同编的具体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蒋某某诉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4-2-12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业活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行为,与其本人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超出其理解能力和风险预见、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追认或者同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无效。

案例名称:李某、余某等诉雷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合同、草签、正式合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中带有“草签”字样,但各方在协议中对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均作了相应的处理约定,且未附生效条件,从内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事实障碍时,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视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18条: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法律规定须经批准、登记、公证等方可生效,或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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