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意思表示的生效
【关键词】
意思表示生效、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到达生效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意思表示生效规则概述
意思表示对相对人发生约束力,须在其"生效"后。本条根据不同的表示方式,分别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体现了"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的结合适用。
二、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以对话方式(如当面交谈、电话通话、视频通话)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人实际理解了意思表示的内容之时。如电话中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听到并理解后,要约即生效。
三、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如书信、电报、传真等)作出的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不以相对人实际阅读为要件。"到达"指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控制范围(如投入信箱),相对人可随时查阅即视为到达。
四、数据电文——系统进入主义
对于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本条作了细化规定:
1.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的(如指定邮箱地址):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系统时生效;
2.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五、本条的实践意义
意思表示生效时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撤回期限的计算等重要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本条规定尤为重要,影响到网络合同何时成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18条(参照):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以相对人实际知悉内容之时为生效时点;以数据电文作出的,适用指定系统进入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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