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法条术语】
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
意思表示撤回、同时到达、先于到达、撤回权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公告意思表示的概念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意思表示,如向公众发出的悬赏广告、公开要约、公司章程公告等。由于相对人不特定,无法逐一送达,因此以"公告发布时"为生效时点。
二、公告生效的合理性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布时"为准,理由在于:公告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只要公告已公开发布,任何人均可知悉,因此自公告发布之时起即对社会产生拘束力,无需等待特定人的"到达"或"知悉"。
三、公告的形式
公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报纸刊登、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官方通知等。对于法律有特定规定的公告形式(如司法公告须在指定报刊或平台发布),须按规定形式发布方有效。
四、典型应用场景
1. 悬赏广告:行为人公开发出悬赏,完成指定行为者可获奖励;
2. 公司股东大会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参会,无法逐一告知时采用公告方式;
3.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告:人民法院向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
4. 招募广告:向社会公开招聘,发布时起对应聘人具有拘束力。
五、与其他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的对比
| 方式 | 生效时点 |
| 对话方式 | 相对人知道时 |
| 非对话方式 | 到达相对人时 |
|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 表示完成时 |
| 公告方式 | 公告发布时 |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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