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条术语】
意思表示的撤回
【关键词】
意思表示撤销、撤销意思表示、撤销期间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撤回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或生效之前,行为人以通知方式消灭该意思表示效力的单方行为。撤回意味着行为人希望意思表示"从未发出",而非在生效后再予以否认。
二、撤回的时间条件
本条明确规定撤回通知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这一要求体现了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相对人已有合理信赖,此时不得再单方撤回。
三、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撤回:在意思表示生效前取消,时间早于生效;
2. 撤销:在意思表示生效后,依法定事由(如重大误解、欺诈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时间在生效之后。
撤回无需事由,而撤销须有法定理由;撤回是在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前行使,撤销是在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上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消灭。
四、撤回的实践应用
撤回在合同要约中最为常见: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可以撤回要约(民法典第475条准用本条)。如要约人通过快递寄出要约,在快递到达前以电话通知受要约人撤回,则要约撤回有效。
五、撤回通知的形式
撤回通知无须特定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但须能证明已在意思表示到达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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