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术语】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核心地位
本条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总纲,规定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依据,在民法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二、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须具备与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可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等)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三、有效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相符。以下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
1. 重大误解(第147条)——可撤销;
2. 欺诈(第148、149条)——可撤销;
3. 胁迫(第150条)——可撤销;
4. 显失公平(第151条)——可撤销;
5. 通谋虚伪(第146条)——无效。
四、有效要件三: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则无效),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不必然导致无效);
2. 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兜底条款,防止法律明文规定无法覆盖的违反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取得法律效力。
五、三要件缺一不可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任何一项欠缺均可能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司法实践中,三要件的判断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通常先审查行为能力,再审查意思表示,最后审查合法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0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
裁判要旨: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案例名称: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001-001(即指导案例14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0-18-2-370-001(即指导案例14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18条:民法典第143条所称"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符,而非系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通谋虚伪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0条:民法典第143条第3项所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因此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规范的目的及违反该规定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判断该行为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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