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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术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无效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无效、效力性规定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
2. 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包括因精神疾病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者)(民法典第22条)。

二、无效的法律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缺乏对行为意义和后果的理解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具有真正的自主性,法律为保护其利益而直接规定此类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范围与例外

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绝对无效,无需相对人主张,自始无效。但有一个重要例外:纯获利益行为(如接受赠与、遗赠)仍有效,因为这类行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利益,无不利影响。

四、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 相对人不得依此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权利;
2. 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须返还;
3. 无效行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通常是知情的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定代理人的作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不受本条限制。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甲等诉上海市某基金会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483-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
裁判要旨:尽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但法院仍应主动审查系争合同的效力。对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1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各类行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有效,不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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