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术语】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关键词】
虚假表示、通谋虚伪、隐藏行为效力、阴阳合同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概念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合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表面行为,双方均知并非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双方都知道真相、故意制造虚假外观的行为。
二、表面行为无效
本条第1款明确,通谋虚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因为表面行为根本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往往是规避法律或欺骗第三人(如债权人),因此法律对其否定其效力。
三、隐藏行为的效力
通谋虚伪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另一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本条第2款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不自动无效,而须根据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有效要件来判断。
四、典型案例
1. 以买卖合同掩盖赠与:双方签订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买卖合同,实为赠与。表面的买卖合同无效,实质赠与行为如符合赠与条件则有效;
2. 以抵押掩盖转让:对土地限制转让,当事人以形式抵押实为转让,表面抵押合同无效,隐藏的转让行为须另行判断效力;
3. 虚假离婚逃避债务:以离婚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逃避债权人追索,表面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可能无效。
五、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通谋虚伪行为虽对当事人无效,但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表面行为的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有相应保护规定),否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某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3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融资性贸易、过桥方/通道方、虚伪意思表示、合同无效、真实借贷关系、过错大小、补充责任、比例责任、通道费用
裁判要旨:对于融资性贸易链条中,过桥方未与出借方形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共同订立买卖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通道的,对于出借方的资金损失,过桥方并不作为借款方直接承担还款义务,而应当在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出借方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山东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登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调解解除、后让与担保、虚假诉讼
裁判要旨: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案例名称: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50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关系、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1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通谋虚伪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的真实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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