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术语】
重大误解
【关键词】
重大误解、撤销权、误解撤销、错误意思表示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撤销纠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实施了与其内心意思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 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对法律行为的重要要素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2. 误解须为"重大":误解须影响到行为的本质内容或造成较大损失,轻微误解不构成撤销事由;
3. 误解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误解才导致行为人作出了该意思表示;
4. 误解系行为人自身原因(通常是过失),非因对方欺诈所致(欺诈另有规定)。
三、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均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区别在于:
1. 重大误解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自身产生的(自我错误),而欺诈是对方故意制造的(他方诱导);
2. 基于欺诈的撤销权归受欺诈方,保护程度更强;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陷入误解的行为人。
四、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不能单方通知相对人。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第152条),否则撤销权消灭。
五、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后,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双方须相互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因重大误解撤销通常属于行为人自身责任,赔偿责任的承担需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自治权、少数业主、表决事项
裁判要旨: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在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握好尺度,关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把握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案例名称:丁某诉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共同管理权利
裁判要旨:1.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全体地下车位业主决定。
2.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起到了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效果,不构成对地下车位业主权益的侵犯。
案例名称:某某基金公司诉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7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保全、资不抵债、不当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仍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不能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亦不能说明担保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合理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撤销上述担保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已废止)
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