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术语】
第三人欺诈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相对方知道或应知欺诈、第三方欺诈撤销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撤销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三人欺诈的概念
第三人欺诈,是指合同外部的第三方(非合同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使其在误判下作出意思表示,而另一合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情形。
二、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条件
与一方欺诈(第148条)相比,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有一个额外条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存在。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不因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不测之损。
三、构成要件
1. 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 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3. 合同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四、知道与应当知道
"知道"是主观明知;"应当知道"是以客观上应注意而未注意为标准。若相对方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欺诈行为,则受欺诈方不得撤销,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五、典型情形
1. 中介欺诈:房产中介(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诱使买方签订合同,卖方知情;
2. 担保欺诈:保证人欺骗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明知;
3. 代理人欺诈:代理人(第三人)欺诈第三方签订合同,被代理人知情。
六、与共同欺诈的区别
若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谋欺诈相对方,则按第148条(一方欺诈)处理,不适用本条,因为此时一方已实质参与欺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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