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49条 第三人欺诈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术语】

第三人欺诈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相对方知道或应知欺诈、第三方欺诈撤销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撤销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三人欺诈的概念

第三人欺诈,是指合同外部的第三方(非合同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使其在误判下作出意思表示,而另一合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情形。

二、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条件

与一方欺诈(第148条)相比,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有一个额外条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存在。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不因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不测之损。

三、构成要件

1. 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 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3. 合同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四、知道与应当知道

"知道"是主观明知;"应当知道"是以客观上应注意而未注意为标准。若相对方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欺诈行为,则受欺诈方不得撤销,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五、典型情形

1. 中介欺诈:房产中介(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诱使买方签订合同,卖方知情;
2. 担保欺诈:保证人欺骗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明知;
3. 代理人欺诈:代理人(第三人)欺诈第三方签订合同,被代理人知情。

六、与共同欺诈的区别

若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谋欺诈相对方,则按第148条(一方欺诈)处理,不适用本条,因为此时一方已实质参与欺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