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52条 撤销权的消灭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术语】

撤销权的消灭

【关键词】

撤销权行使期间、除斥期间、五年最长期间、撤销权消灭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撤销纠纷

【深度理解】

一、撤销权消灭的意义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消灭。本条设置撤销权消灭规则,一方面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也督促撤销权人及时行权,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二、一般撤销权期限——一年

欺诈、胁迫(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显失公平等情形,撤销权须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消灭。

三、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九十日

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期限仅为九十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立法原意在于:重大误解行为系行为人自身过失所致,法律给予较短的保护期限,以平衡双方利益。

四、胁迫情形的特殊起算点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期限,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而非自知道胁迫之日起算。这是因为胁迫期间受害方处于被迫状态,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

五、主动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若明确表示放弃或以行为表明放弃(如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对方继续给付),则撤销权当然消灭。

六、最长期限——五年

无论何种事由,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绝对消灭,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赵某局诉潘某婷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1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未如实告知、撤销权行使期间
裁判要旨: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即指导案例17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U公司诉沧州某制造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84-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商品质量、法定检验、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需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如已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检验手续,并不能当然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
2.《销售公约》对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即除斥期间)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方面,《公约》既没有明文规定,又缺少填补这一法律漏洞的“一般原则”。填补该漏洞,只能根据《公约》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借助于国际私法规定援引国内法。在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公约》项下根本违约时,还应注意对通知义务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总体来说,当合同一方如依据《销售公约》根本违约在我国起诉主张宣告合同无效时,须满足两个先决要件,否则会导致丧失诉讼或胜诉权:其一,按照《销售公约》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履行需在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两年内完成;其二,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国际买卖合同四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2条: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撤销事由",是指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对各事由的起算点须分别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