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术语】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关键词】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无效、通谋损害第三人、双方恶意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恶意串通的概念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明知其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却共同合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形。与通谋虚伪(第146条,双方合谋掩盖真实意思)不同,恶意串通的行为人通常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意图借此损害他人。
二、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1. 双方均有"恶意":行为人与相对人均知道其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有意为之;
2. 双方"串通":双方共谋,共同策划损害他人的方案;
3. 实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现实损害。
三、典型情形
1. 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低价出售财产逃避债权人追索(结合第538条撤销权);
2. 卖方与买方串通,伪造买卖合同侵占共有人的财产;
3. 代理人与合同相对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164条连带责任);
4. 股东串通,以公司决议方式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四、无效的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须将取得的财产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第三人(受害人)有权主张:无效行为的确认、返还原物或损害赔偿。
五、与撤销权的关系
部分恶意串通行为(如债权人撤销权涉及的偏颇行为)还可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编第538-542条)并用,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救济渠道。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其在形式上符合效力要件而有效。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请求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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