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57条 无效或被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无效或被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行为无效或撤销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信赖利益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三项后果

本条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三项后果:
1. 返还财产(主要方式);
2. 折价补偿(返还不能时的替代方式);
3.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的额外责任)。

二、返还财产

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恢复原状。如:
1. 买卖合同无效,买方须返还标的物,卖方须返还价款;
2. 已交付的财产,无论受领人是否知情,均须返还;
3. 孳息(利息等)一般也须一并返还。

三、折价补偿

若原物不能返还(已消耗、已灭失)或无必要返还(服务类合同已实际提供服务),应按价值折价补偿。补偿金额以受益时的合理价值为标准。

四、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赔偿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适用于因合同无效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形:
1. 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方信赖损失;
2. 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此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如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丧失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等),而非期待利益。

五、法律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

特别法对无效行为后果有具体规定的(如合同编对特定无效合同的处理),优先于本条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3-2-152-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据其行为性质、无效原因等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案例名称: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09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范围、过错
裁判要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向支出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而不仅指取得财产一方现在所占有的财产和利益。如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7条(参照):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57条和本解释相关条款处理,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不超过履行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