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条术语】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条件拟制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附条件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加某一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并以该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条件。通过附条件,当事人可以灵活安排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时点。
二、附条件行为中"条件"的特征
构成附条件行为的条件须具备以下特征:
1. 将来性: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不构成条件;
2. 不确定性:条件是否成就尚不确定,必然成就或必然不成就的均不是"条件";
3. 合法性:条件须合法,不得附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
4. 可能性:条件在客观上须有成就的可能,客观不可能成就的附条件行为无效。
三、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
附生效条件,是指以条件成就为行为生效时点。例如:"若你考上大学,我赠给你一台电脑"——考上大学为生效条件,条件成就(考上)时赠与生效。
四、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
附解除条件,是指以条件成就为行为失效时点。例如:"本合同有效,但若乙方失业,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失业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终止。
五、不得附条件的情形
本条但书规定,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本条,如:
1. 结婚(不得附条件);
2. 行使撤销权(不得附条件,须明确行使);
3. 票据承兑(商业票据不允许附条件)。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莱州某港务公司诉莱州某管桩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1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合同应否解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案例名称:李某、余某等诉雷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合同、草签、正式合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中带有“草签”字样,但各方在协议中对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均作了相应的处理约定,且未附生效条件,从内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事实障碍时,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视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
案例名称: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69-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股权转让合同、备案、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1.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
2.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已废止)
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第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