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条术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期限、终止期限、期限届至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附期限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将某一确定或必然将来到来的时间作为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时间点,以该期限的届至或届满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二、"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附期限与附条件虽都是行为效力的附加因素,但有本质区别:
1. 确定性:期限是确定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时间必然到来),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2. 时间性:期限必须与时间有关,条件不一定。
三、附生效期限(始期)
附生效期限,是指以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为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时点,该时间到达时行为才生效。例如:"本合同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到期日为始期,届至时合同自动生效。
四、附终止期限(终期)
附终止期限,是指以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为法律行为失效的时点,届满时行为自动终止效力。例如:"本租赁合同于2027年12月31日届满,届满后自动终止"。
五、不得附期限的情形
根据性质不得附期限的行为,如:
1. 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期限以外的条件或期限);
2. 结婚、离婚登记(身份行为不得附期限);
3. 公司决议中特定事项(不得以附期限方式回避即时效力)。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已废止)
第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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