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62条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条术语】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代理效力归属被代理人、代理行为效力、直接代理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理行为效力归属的基本规则

本条确立了代理行为效力的核心规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因此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代理人以自身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除外)。

二、代理效力的三个要素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在代理权限内:行为须在授权范围之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须被代理人追认方才生效(第171条);
2. 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人须明示自己是在代理他人行事,若以自己名义则为自己的行为;
3. 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不存在代理问题。

三、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含义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意味着:
1. 代理人代理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2. 因代理行为产生的诉讼当事人是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
3. 代理人通常不对合同相对方承担个人责任(代理人有过失的情况除外)。

四、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有委托合同关系,依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报酬、费用补偿等问题。代理人须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当代理须承担民事责任)。

五、间接代理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是直接代理(公开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事,其法律后果由合同编另行规定(第925条),规则有所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03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主体竞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
裁判要旨: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直接代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并实际参与诉讼。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