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代理人过错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故意或过失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理人的基本责任
代理人在接受代理权后,须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代理人的两种民事责任:不履行代理职责的赔偿责任,以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时的连带责任。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包括:
1. 拒绝或怠于履行代理事务(如诉讼代理人无故缺席庭审);
2. 不完全履行职责(如代理人仅部分完成代理事务);
3. 不当代理(如超越代理权范围、违反被代理人指示)。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代理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三、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若代理人与合同相对方恶意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代理人故意压低成交价格,将回扣秘密收入私囊),则:
1. 代理行为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第154条);
2. 代理人与相对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向代理人或相对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全额索赔。
四、与委托合同关系的衔接
代理人的不当代理责任通常以委托合同为依据(违约责任),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五、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1. 律师不当代理导致当事人败诉;
2. 房产代理人与买方串通低价出售委托人房产;
3. 企业法人代表超越授权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6-2-3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险代理合同、表见代理、职务代理、善意、注意义务、民法典施行前
裁判要旨: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系判断该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4条(参照):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依照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适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规定,并依第164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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