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术语】
授权委托书
【关键词】
书面授权委托、明确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授权委托书的概念
授权委托书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书面文件,是委托代理权的书面凭证。通过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相对人可以明确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保障交易安全。
二、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必要内容
本条规定书面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四项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代理人身份,确定唯一性;
2. 代理事项:明确代理的事务范围(如"代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 权限:代理权的具体边界(如可以谈判但不得签约,或可以签约但金额不超过某数额);
4. 期限:代理权的有效时间范围(明确起止时间)。
三、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的要求
授权委托书须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体现了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确保代理权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盖法人印章,并通常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委托代理形式的选择
本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须满足上述要求,言下之意,委托代理也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授权。实践中,重要事项(如房产交易、诉讼授权)通常要求书面授权,一般小额事务也可口头委托。
五、授权委托书的效力瑕疵
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如缺少期限、代理事项不明确),不当然导致代理无效,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代理事项显然超出委托书记载范围,则该超越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品某鲜活(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6-10-2-4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涉外仲裁、公证认证、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系就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未就该类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规定的,当事人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亦不得据此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5条(参照):书面授权委托书缺少法定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委托书的整体内容、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及代理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代理权的内容和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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