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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66条 共同代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共同代理

【关键词】

数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各自代理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同代理的概念

共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两名或两名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方式。本条确立了共同代理的默认规则:多名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二、共同行使代理权的意义

共同代理要求多名代理人意见一致方可实施代理行为,其目的在于:
1. 相互制衡,防止单个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2. 综合多方意见,保障代理行为更加审慎;
3. 降低单个代理人徇私舞弊的风险。

三、"另有约定"的例外

当事人(被代理人)可以约定多名代理人分别行使代理权,或者约定由某一代理人单独行使。若委托书明确约定某一代理人有权单独处理某事项,则该代理人单独行使符合授权,无需其他代理人共同参与。

四、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若多名代理人意见不一致,代理行为无法完成。此时应当报告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作出决定或重新安排。多名代理人之间无法自行解决的,被代理人可以重新指示或取消部分代理权。

五、共同代理与连带责任

共同代理人若共同实施了侵害被代理人的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参照第164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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