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代理违法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代理人违法行为、被代理人知道应阻止、共同责任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两种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种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违法代理情形:
1. 代理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
2. 被代理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但未作反对表示(默许违法代理)。
二、代理人知情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是代理关系中的执行方,若其已知或应知代理行为违法(如代理人知道委托事项违反强制性规定),仍然实施,则代理人须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第三人的损失负责。
三、被代理人默许的连带责任
若代理人实施了违法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明知违法却未及时制止(沉默等同于默认),则被代理人也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防止被代理人"放任"违法代理后再以不知情为由逃脱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代理人任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赔偿,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内部再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五、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第164条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本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两者的受害方不同,须加以区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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