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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68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条术语】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关键词】

自我代理、双方代理、代理禁止、利益冲突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代为卖房,自己买入,既是卖方代理人又是买方本人)。这种行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代理人可能牺牲被代理人利益谋取个人私利,故原则上禁止。

二、禁止双方代理(自我缔约)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如同时代理买卖双方谈判并签约)。双方代理同样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须同时维护双方利益,必然产生偏袒一方的情形,故原则上也禁止。

三、例外: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并非绝对无效,若:
1. 被代理人事先同意(在授权时明确许可);
2.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知晓后明确表示认可);
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禁止规则的立法目的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核心在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消除代理人的利益冲突,确保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忠诚义务)。

五、违反禁止规则的后果

违反禁止规定且未经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属于无权代理(参照第171条处理)。被代理人可选择追认(使行为有效)或拒绝追认(行为对其无效)。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W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诉吴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7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准据法、忠实勤勉义务、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1.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就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在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后,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涉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点问题,核心是解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最佳利益努力工作,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即不得在公司不知道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有形利益(诸如资金)及无形利益(诸如商业机会、知识产权等)。违反前述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6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
裁判要旨: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原有范围不是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要件,但其在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说先用权制度属于专利权制度的但书范畴,那么原有范围则是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对先用权人行使先用权行为的适度性具有评价功能。

案例名称:某财务公司诉上海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5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利益冲突
裁判要旨: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存续期间的后续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及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督导督促,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在其同时系所承销债券的持有人及发行人的融资银行时,该多重身份导致其自身利益与其他债券持有人利益之间形成利益冲突,承销机构应当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先。在明知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信息后,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后续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信息披露前,不得将其自身持有的债券先行交易。承销机构在其自身利益与投资人利益存在冲突时,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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