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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69条 转委托代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条术语】

转委托代理

【关键词】

转委托、分代理、紧急情况转委托、转委托条件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转委托代理的概念

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受托人)将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再委托给第三人(次代理人),由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委托须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代理关系具有信任性,被代理人委托某人是基于对其的信任,代理人不得随意转委托。因此,转委托原则上须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三、经同意追认的转委托:责任分配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1. 被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次代理人发出指示;
2. 原代理人(转委托人)仅就选任次代理人的适当性及对次代理人的指示负责,次代理人行为的责任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

四、未经同意的转委托:代理人担责

若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擅自转委托,则:
1. 代理人须对次代理人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
2. 次代理人的不当代理行为造成损害,由原代理人赔偿。

五、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不得不转委托的(如代理人突发疾病无法履职、代理事务紧急不能耽搁),即使未经同意也可转委托,且免除对次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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