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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70条 职务代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术语】

职务代理

【关键词】

职务代理、工作人员代理、法人代理权推定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职务代理的概念

职务代理,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员工等)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职务代理的特征

1. 主体: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普通员工也可);
2. 事项范围:须在该人员的职权范围内;
3. 名义: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
4. 效果: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职权范围的认定

职权范围包括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实际职务范围,一般按照:
1. 岗位说明书、内部规章制度;
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3. 外部行为惯例(长期以来对外如此行事)综合判断。

四、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第2款规定,法人内部对员工职权的限制(如"销售人员无权在订单上盖章"),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这一规则保护了对外交易安全,防止内部限制被用于逃避合同义务。

五、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职务代理中,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即使实际超出职权),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第172条),被代理的法人或组织须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电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6-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合同效力、职务代理、代理权、效果归属
裁判要旨:职务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内部职务选任,其职务身份决定该代理对外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职务代理人就其职务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其职务、行为表现形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名称: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6-2-3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险代理合同、表见代理、职务代理、善意、注意义务、民法典施行前
裁判要旨: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系判断该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26条(参照):法人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法人对其职权范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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