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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73条 委托代理终止事由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条术语】

委托代理终止事由

【关键词】

代理权消灭、委托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意义

委托代理终止,意味着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代理人不再有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终止后,若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第171条),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五类终止事由

1.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权因目的达成而自然消灭;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基于代理关系的信任性,双方均可主动终止(须依约定或提前合理通知);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须具备行为能力,若丧失则无力代理;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方死亡通常终止(但第174条有特殊规定);
5.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如公司注销、合伙解散等,主体消灭则代理权随之消灭。

三、取消委托与辞去委托的注意事项

委托代理虽可随时终止,但若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如委托代理已进行至中途),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任性终止代理导致对方遭受不必要损失。

四、终止与撤回的区别

终止是代理权彻底消灭;撤回是被代理人收回授权(属于终止中的一种形式,即被代理人主动取消委托)。

五、代理终止后的善意保护

代理权终止后,若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代理权已终止(如授权期限已过但被代理人未通知),则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须承担相应后果。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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