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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74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代理权消灭后效力、代理权终止续效、保护相对人利益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规定背景

一般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第173条第4项)。但本条规定了四种例外,即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特殊情形,以保护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障交易安全。

二、四种例外情形

1. 代理人不知且不应知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应受保护;
2. 继承人承认:类似追认机制,继承人可以选择承认代理行为的效力;
3. 授权明确代理权到事务完成时终止:当事人约定代理权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终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4. 为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被代理人死亡前已开始的代理,若继续执行对继承人有利,可以继续代理。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参照适用

被代理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终止(如公司注销)相当于死亡。本条对法人终止后代理行为效力的处理,参照自然人死亡的规则执行。

四、代理人的通知义务

代理人一旦知悉被代理人死亡,应立即通知继承人,并停止尚未完成的代理事务(除非属于上述例外情形)。

五、继承人的地位

继承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成为委托关系的继承主体,可以选择承认或终止代理,亦可另行委托新的代理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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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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