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74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代理权消灭后效力、代理权终止续效、保护相对人利益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规定背景

一般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第173条第4项)。但本条规定了四种例外,即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特殊情形,以保护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障交易安全。

二、四种例外情形

1. 代理人不知且不应知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应受保护;
2. 继承人承认:类似追认机制,继承人可以选择承认代理行为的效力;
3. 授权明确代理权到事务完成时终止:当事人约定代理权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终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4. 为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被代理人死亡前已开始的代理,若继续执行对继承人有利,可以继续代理。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参照适用

被代理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终止(如公司注销)相当于死亡。本条对法人终止后代理行为效力的处理,参照自然人死亡的规则执行。

四、代理人的通知义务

代理人一旦知悉被代理人死亡,应立即通知继承人,并停止尚未完成的代理事务(除非属于上述例外情形)。

五、继承人的地位

继承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成为委托关系的继承主体,可以选择承认或终止代理,亦可另行委托新的代理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