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法定代理终止事由
【关键词】
法定代理终止、代理人资格丧失、被代理人恢复行为能力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代理终止的意义
法定代理产生于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形,当欠缺状态消除或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条件不再具备时,法定代理即告终止。
二、四类终止事由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被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经法院恢复完全行为能力。
此时法定代理存在的前提消失,代理自然终止。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自身失去行为能力,无力再代理他人,法定代理终止,须重新指定法定代理人。
3.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任一方死亡,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自然消灭;代理人死亡后,须另行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监护权被撤销(第36条)、监护关系被变更等情形,也可导致法定代理终止。
三、法定代理终止后的处理
法定代理终止后,若被代理人仍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如原法定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仍为未成年人),须由法院或民政部门另行指定法定代理人,不能让被代理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空白状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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