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紧急避险
【关键词】
紧急避险、急迫危险、避险过当、免责事由
【涉及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第三人较小利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危险具有紧迫性;(3)避险行为不得已(即别无其他合理选择);(4)避险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护的利益(法益权衡原则);(5)避险行为针对的是无辜第三人。
二、人为原因引险:由引险人承担责任
当危险由他人的行为引起时,民法典明确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避险人因此得以免责。例如,甲驾车追撞乙,乙为躲避冲上人行道撞倒行人丙,则甲作为引险人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乙不担责。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让造成危险的人承担相应后果。
三、自然原因引险:不担责但可补偿
当危险由自然原因(如地震、洪水、雷击等)引起时,不存在引险人,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受损第三人也是无辜的,法律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此处补偿并非侵权赔偿,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道义性给付,体现了"利益所在,损害所归"的公平精神。
四、避险不当或超限:承担适当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手段选择错误)或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了本不该受损害的更大利益),仍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此时,避险人不再能完全免责,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适当"意味着法院应综合考量避险的必要性、危急情况下的判断困难性等因素,给予一定减免。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非无辜第三人),故完全免责;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人,故需要有条件地处理责任归属。正是出于保护无辜第三人的考量,法律对紧急避险责任的处理更为复杂,须区分险情来源分别处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医疗管理公司诉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83-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情势变更、损失合理分担、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情势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问题,至于应否产生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本案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合作一方利益失衡的问题,符合合同履行障碍中的情势变更情形。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后,因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案例名称:张某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16-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班延误、附随义务、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1.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当航班可能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承担全面、及时地告知和补救义务,全面、及时、充分地将延误的重要事由、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
2.航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如航班发生延误,承运人应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主张免责需满足:一是航班延误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存在合理的理由;二是承运人对因航班延误可能对乘客造成的延误后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3.考虑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旅客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时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乘客自身的过失与损失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名称: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0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域外法查明、准据法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其一,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存在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法律规定;其二,承运到港的货物已经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系在确定中国法作为准据法后,根据中国法规定由当事人加以主张的无单放货免责事由,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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