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术语】
见义勇为补偿
【关键词】
见义勇为、助人受损、受益人补偿、侵害人赔偿
【涉及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本条是民法典对"见义勇为"保护机制的明文规定。长期以来,见义勇为者因自身受损却难以获得赔偿,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民法典第183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路径,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互助"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制度激励意义。
二、基本规则: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补偿
本条规定了双层保护机制:第一层,存在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可以"意味着自愿、非强制);第二层,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应当"意味着受益人负有法定义务)。两层规则有效填补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救济漏洞。
三、"受益人应当补偿"的条件
受益人承担法定补偿义务须同时满足:(1)见义勇为者确实受到了损害;(2)不存在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无力赔偿;(3)受害人提出了补偿请求(须主动主张,不自动产生)。补偿金额以"适当"为度,不要求填平全部损失,法院可综合考量受益利益大小、受害损失程度等因素酌定。
四、本条与第184条(好人法)的关系
第183条解决的是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问题——谁来赔偿救助者的损失;第184条(好人法)解决的是救助者免责问题——救助者造成被救助者损害是否担责。两条共同构成鼓励见义勇为的完整制度闭环:既保护救助者自身的损害获得补偿,又免除救助者因善意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顾虑。
五、本条的司法适用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注意:(1)须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即存在不法侵害或危险,主观上出于保护他人目的);(2)受益人补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适当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不应简单等同于侵权赔偿标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001-001(即指导案例98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见义勇为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案例名称: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0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见义勇为、人身损害、受益人、适当补偿
裁判要旨: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案例名称: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94号
案例关键词:行政/行政确认/视同工伤/见义勇为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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