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英雄烈士权益保护
【关键词】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近亲属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取向
本条是民法典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的专项条款,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和爱国主义教育意义。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丑化、诋毁革命英烈的恶劣行为,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民法典第185条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并将其定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国家弘扬英雄主义、保护精神文化遗产的坚定立场。
二、保护对象:英雄烈士等
"英雄烈士"包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重大贡献的历史英雄人物及革命烈士。"等"字表明范围不限于此,凡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民族精神象征意义的人物均可纳入保护范围。英雄烈士多已去世,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续性保护,体现了对精神遗产的尊重。
三、受保护的权利类型
本条明确列举了四类权利:(1)姓名权——禁止擅自使用或冒用英雄烈士姓名;(2)肖像权——禁止未经许可制作、传播英雄烈士的肖像;(3)名誉权——禁止捏造、散布英雄烈士的负面信息;(4)荣誉权——禁止否定或贬低英雄烈士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这四类权利涵盖了人格标识与评价的主要方面。
四、侵权构成的特殊要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普通自然人人格权侵权不同,本条侵权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这是因为英雄烈士多已故去,其直接利益相关人受损的证明存在困难,故法律将保护重心转向社会公共利益。只要侵害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全社会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削弱了民族凝聚力,即可构成本条侵权。
五、权利主体与诉讼资格
英雄烈士本人已故,不能亲自提起诉讼。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诉讼;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机制有效填补了保护主体的空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2-18-2-115-001(即指导案例7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案例名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466-001(即指导案例7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旨: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案例名称: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7-18-2-161-001(即指导案例86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
裁判要旨: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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