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关键词】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选择权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享有两个请求权的情形。民法典第186条确立了"选择权归受害人"的竞合处理原则,赋予受损害方自主选择救济路径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二、责任竞合的成立条件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3)该违约行为同时构成对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侵害(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满足);(4)两个请求权指向同一损害事实。典型场景如:餐馆食物有毒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违约+侵权),医院手术失误(违约+侵权),运输公司丢失货物并造成人身伤害等。
三、选择权的行使与限制
受损害方享有选择权,可自主决定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需注意:(1)选择具有一定约束性——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选择,但不得任意反复;(2)两个请求权不能同时主张——不能重复受偿同一损害;(3)在侵权一方存在人身损害时,侵权责任路径通常对受害人更有利(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差异
选择哪条路径对受害人影响重大,主要差异体现在:(1)举证责任:违约责任通常适用无过错归责,侵权责任多适用过错责任;(2)赔偿范围:违约赔偿限于可预见损失,侵权赔偿包括全部直接损失;(3)精神损害:侵权责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4)惩罚性赔偿:某些侵权(如产品责任、个人信息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违约责任无此机制。
五、与第187条的关系
第186条解决违约与侵权责任的横向竞合(民事责任内部的选择);第187条解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纵向并行(不同性质责任的叠加)。两条共同构成民法典关于责任形态的完整规范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赔偿、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裁判要旨: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案例名称: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7-18-2-184-002(即指导案例7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捆绑交易、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搭售
裁判要旨: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相关规定中,对经营者违约同时构成侵权的情形,明确消费者可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提起诉讼,体现了民法典第186条精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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