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三责并行与民事责任优先
【关键词】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行、三责并存、责任并行原则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种责任的性质区分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大基本形态,性质各异:(1)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损害他人权益而承担的私法救济责任,以填平损害为核心;(2)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承担的国家公法责任,以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为主;(3)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最严厉的国家追诉责任,以刑罚(罚金、有期徒刑等)为内容。
二、三责并行原则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三种责任,如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交通肇事等。本条确立了三责并行原则——承担行政责任(如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如被追诉定罪),不影响其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打破了"刑事优先、民事让路"的旧观念,确保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利不因公法追诉而落空。
三、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当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时,本条明确"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其深层逻辑是: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归属国家,而民事赔偿系受害人私益补救;国家的公法利益不应凌驾于受害私人的利益之上。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取向,保障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实践中需注意:(1)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三责并行的重要制度体现,被告人既被判处刑罚,又须赔偿被害人损失;(2)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与民事赔偿并行执行时,应先执行民事赔偿;(3)行政处罚的罚款与民事赔偿同时发生时,亦应优先满足受害人的民事债权;(4)"不足以支付"须在执行阶段确认,不影响各类责任的裁判。
五、与第186条的关系
第186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为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选择;第187条规定不同性质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之间的并行关系。两条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民法典第八章(民事责任)的收官条款,系统界定了民事责任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与优先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75条规定,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赔偿金和罚金、没收财产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与民法典第187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相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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