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术语】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
【关键词】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到期、按期履行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分期履行债务的常见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是合同实践中的常见安排,如分期付款购房、分期还贷、分期支付货款、按期支付租金等。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对整体债务享有请求权,但各期给付时间不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二、"最后一期届满"计算规则的合理性
本条规定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各期分别计算。其合理性在于:(1)整体债务的最终履行完毕时,债权人才能明确知晓债务人是否完整履行;(2)防止因各期单独计算导致债权人早期债权陆续失效,损害债权人合理预期;(3)符合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整体性意图,维护交易公平。
三、与各期诉讼时效的关系
本条针对的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整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但需注意:(1)若债务人对某一期拒绝履行,且债权人已明确提出该期请求,则就该期的单独诉讼可能有不同时效起算点;(2)该规则适用于约定分期,而非法定分期(如赡养费、抚养费则依第190条另有规定)。
四、与最长二十年期间的衔接
本条的"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为三年时效的起算点,但同样受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二十年最长期限"的约束。即便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若自权利受损之日(即第一期应届未届)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亦不予保护。
五、实践中的风险提示
债权人应特别注意:分期债务中即便前期已有违约,若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且继续接受部分履行,诉讼时效通常自最后一期届满时起算,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最后一期届满后三年内须提起诉讼,逾期将面临全部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债权人应合理安排追索时间节点。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诉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5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土地修复、主动履行、效果评估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修复责任时,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相关措施自行修复受损土地,也可以于环境污染责任人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时由被侵权人实施修复,被侵权人凭发票由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与民法典第189条相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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