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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91条 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条术语】

未成年人性侵害诉讼时效特殊起算

【关键词】

未成年人受法定代理人损害时效、特殊起算时效、时效特殊规定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重要立法意义

本条是民法典为保护未成年性侵受害者专门设立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往往因恐惧、羞耻、不理解或遭受威胁等原因,无法在侵害发生后立即主张权利,甚至多年后才能意识到伤害并决定维权。本条将时效起算点推迟至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有效保障了受害人成年后的救济权利。

二、起算点的特殊安排:年满十八周岁

无论性侵害发生于几岁,诉讼时效一律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自侵害发生之日。这意味着:(1)受害人年幼时遭受侵害,其三年诉讼时效直到18岁才开始;(2)受害人在成年后三年内(即18-21岁期间)须提起诉讼,否则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3)若成年后才遭受性侵,则依第188条一般规则计算时效。

三、本条与一般诉讼时效规则的关系

本条是对第188条一般规则的特别规定,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规则。其核心考量是:(1)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时通常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自主意志,无法独立评估和决定是否维权;(2)性侵害往往由亲属、监护人或师长实施,受害人更难依靠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3)性侵害的心理创伤需要时间认知,受害人须待心理成熟后才能真正作出追责决定。

四、本条在国际比较法中的地位

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延长或取消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民法典本条与这一国际趋势保持一致。部分法学学者认为,对于严重性侵犯罪,未来立法可考虑进一步延长保护期限,以更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条的设立是我国立法在这一领域的重要进步。

五、举证的实践挑战

虽然本条赋予了受害人宽裕的时效期间,但实践中仍面临举证困难——时隔多年,证人证言、物证等可能已难以获取。受害人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包括通讯记录、就医记录、心理治疗记录等),以支持可能的诉讼。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对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合理调整,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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