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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92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条术语】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主动适用禁止、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效利益放弃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基本效果:抗辩权而非权利消灭

民法典确立了"抗辩权发生说"作为诉讼时效届满的基本效果: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依然存在),而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后,将不予强制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本身未消灭。

二、时效抗辩权的性质与行使

时效抗辩权是一项形成权,须义务人主动提出方可发生效力(第193条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义务人也可自主选择放弃时效抗辩权:(1)明示放弃:在时效届满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2)默示放弃:实施履行行为(如部分还款)而不主张抗辩。无论哪种方式,一经放弃,不得反悔。

三、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的效力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两种情形下时效抗辩权的自动失效:(1)义务人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包括口头承诺),此后不得再以时效抗辩;(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请求返还所给付的财产。这体现了"自愿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理,防止义务人出尔反尔。

四、对债权人的实践启示

诉讼时效制度要求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若债权人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导致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诉求。但值得注意的是:(1)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2)以该债权抵销义务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可能仍有效;(3)债权人可将该权利记作自然债权,用于特定民事活动(如遗嘱指定)。

五、本条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约束,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张力。司法实践中,若义务人在此前的行为中使权利人合理信赖权利不会因时效消灭(如多次承诺履行、书面确认债务等),援引时效抗辩可能被认定违反诚信原则而不予支持,这属于"以行为构成的时效中断"或"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新增资本认购、增资无效、未出资、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名称: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8-2-103-001(即指导案例24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二十年
裁判要旨: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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