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条术语】
诉讼时效中止
【关键词】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六个月、不可抗力、无法主张权利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出现法定障碍致使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时效期间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的制度。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时效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运行(而非重新计算)。这与中断不同——中断将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二、时效中止的触发条件
本条规定了两个前提条件:(1)障碍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障碍发生于更早期间,则不影响时效(该期间内权利人本可行权);(2)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与无法行权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三、法定中止事由的具体分析
本条列举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导致权利人无法提起诉讼;(2)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悬空,无人代为主张;(3)继承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4)权利人被控制——如被绑架、非法拘禁,无法自由行权;(5)兜底条款——其他客观障碍,如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的信息封锁等。
四、中止的法律效果
时效中止后,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注意:不是从障碍消除时立即届满,而是给予权利人障碍消除后至少六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确保权利人有充裕时间行权。例如,若时效在最后一个月时发生中止,中止一年后障碍消除,则权利人还有六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而非仅剩一个月)。
五、中止与中断的核心区别
中止是时效的暂停,消除后续算剩余期间;中断(第195条)是时效的归零,从法定事由发生时重新计算整个时效期间。中止保护的是"客观无法行权"的被动情形;中断反映的是权利人主动行权或义务人确认义务的积极情形。实践中须准确区分两者,避免混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曾某诉杨某、伦某、佛山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4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民间借贷、债权人、刑事羁押、诉讼时效中止
裁判要旨: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案例名称: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116-001(即指导案例5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班延误、告知义务、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案例名称:王某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不良信用记录删除
裁判要旨:1.由于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其启动程序也相应具有从属性,也应遵循给付之诉中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是给付之诉都可以附带提起信用瑕疵确认之诉,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条件。过错责任是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的先决条件,若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等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则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过错责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过错推定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
2.该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证人的原因,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没有过错,故法院对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删除不良信息记录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9条至第11条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权利人被控制的认定标准、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的情形等,为本条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引。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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