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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95条 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诉讼时效中断

【关键词】

诉讼时效中断、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与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从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的制度。与中止"暂停续算"不同,中断导致时效期间彻底归零,重新起算。中断事由可多次发生,每次均重新计算,但须注意二十年最长保护期的约束(第188条)。

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第一项)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时效中断。表达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当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无须特定形式。需注意:(1)须向义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表示;(2)须是要求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非一般咨询或询问;(3)时效自该要求提出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项)

义务人以任何方式明示或默示承认其负有义务,均构成时效中断。表现形式包括:(1)明示:书面或口头承认债务存在;(2)默示:履行部分义务(如还款一部分)、申请延期履行、提供担保等足以表明认可义务存在的行为。义务人的承认使已过时效期间归零,重新起算。

四、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三项)

权利人采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是最强有力的时效中断事由。时效自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而非仅自提起时)。若诉讼因原告撤诉、被驳回等原因终结,时效仍重新计算,但若以规避时效为目的而恶意提起诉讼,法院可对此情形作出合理认定。

五、同等效力情形(第四项)

本项是兜底条款,包括:(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申请强制执行;(4)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5)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6)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这些情形均体现了权利人通过正式途径积极主张权利的意志。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即指导案例184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名称:袁某诉某银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储蓄存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网银转账、举证责任、事实推定
裁判要旨:1.网银转账纠纷的请求权基础。银行客户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受领,客户追偿行使请求权时,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竞合。在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时,需证明银行的过失以及银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时则只需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即可。
2.储蓄存款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义务分配。客户选择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双方的“攻防”为:首先,客户依据合同要求银行履行给付义务,银行提出已清偿完毕;接着客户需证明银行的给付是向无受领权限的第三人履行,即银行的给付违背了客户的意志;最后,银行可以从违约责任排除的特别规定中寻找抗辩依据,如第三人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三人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等。
3.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系非面对面业务,实际操作情形难以通过有效证据直接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在网银转账中,法院可以通过网银转账的身份验证流程、网络操作的IP地址等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的实际操作人。

案例名称:安徽某股份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35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独立保函、保证、有效期、相符交单、实体权利消灭
裁判要旨:1.独立保函与保证的区别认定问题。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其与保证的最根本区别。独立保函虽为保障基础交易的履行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基础交易以及申请合同关系相分离,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2. 独立保函有效期不适用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独立保函有效期,指的是合同载明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也即行使权利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与否无关。而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期是权利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实体上的付款请求权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如已超过独立保函规定的有效期,保函上的实体权利已消灭,开立人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3条至第18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类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提出履行请求的认定标准、通过代理人提出的效力、义务人通过代理人同意履行的效力、提起诉讼与申请仲裁的具体情形,以及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列举。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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