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术语】
仲裁时效
【关键词】
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仲裁程序时效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指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纠纷的法定时效期间。其功能与诉讼时效类似,均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仲裁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通常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二、特别法优先:法律规定优先适用
当特别法对仲裁时效有专门规定时,应依该特别规定,而非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则。典型例子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设定了特殊时效。这些特别规定均优先于本条适用。
三、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对于绝大多数仲裁(如商事仲裁),没有专门的仲裁时效立法,此时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全套规定:三年期间(第188条)、特殊起算规则(第189-191条)、时效届满效力(第192条)、不得主动适用(第193条)、中止(第194条)、中断(第195条)及不适用情形(第196条)等,一体适用。
四、申请仲裁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根据第195条第三项,"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即便当事人最终选择仲裁,申请仲裁这一行为本身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反之,仲裁时效同样适用类似的中断规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仲裁请求或义务人承认义务,也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领域的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1)期间为一年,短于普通诉讼时效;(2)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数额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时起一年内提出;(3)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起诉,时效制度的掌握对劳动者维权至关重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条对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作出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198条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则相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请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时效自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请求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运输单证持有人赔偿的,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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