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条术语】
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
【关键词】
除斥期间、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在的期限,期限届满,该权利自动消灭。民法典第199条虽未使用"除斥期间"的表述,但规定了"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实质上是对除斥期间制度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相比,除斥期间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而非仅产生抗辩权)。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1)效力不同:时效届满产生抗辩权,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当然消灭;(2)适用规则不同: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也不能延长(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援引方式不同:时效须当事人主动援引(第193条);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审查;(4)期间性质:时效保护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保护的通常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三、常见的除斥期间举例
民法典中多处规定了除斥期间:(1)重大误解的撤销权:90日(第152条);(2)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撤销权:1年(第152条);(3)撤销权最长保护期:5年(第152条);(4)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割请求权;(5)合同解除权;(6)婚姻撤销权(1年);(7)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1年申请期限)。
四、存续期间的起算点
本条规定存续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与诉讼时效起算原则相似(双知规则)。但须注意,第152条对具体撤销权的起算点作了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消灭,此后即便权利人再行使,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实践意义
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意味着:(1)即便当事人在谈判协商,除斥期间仍在流逝;(2)即便义务人承认,也不会中断除斥期间;(3)不可抗力等原因亦不影响除斥期间。权利人必须在存续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旦届满,无法补救。实践中须特别关注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及时行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即指导案例17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U公司诉沧州某制造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84-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商品质量、法定检验、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需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如已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检验手续,并不能当然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
2.《销售公约》对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即除斥期间)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方面,《公约》既没有明文规定,又缺少填补这一法律漏洞的“一般原则”。填补该漏洞,只能根据《公约》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借助于国际私法规定援引国内法。在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公约》项下根本违约时,还应注意对通知义务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总体来说,当合同一方如依据《销售公约》根本违约在我国起诉主张宣告合同无效时,须满足两个先决要件,否则会导致丧失诉讼或胜诉权:其一,按照《销售公约》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履行需在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两年内完成;其二,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国际买卖合同四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案例名称: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12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体现了民法典第199条除斥期间制度的司法适用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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