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条术语】
期间的起算方法
【关键词】
期间起算、次日起算、当日不计入、计算规则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开始当日不计入"原则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民法期间计算的基本原则:以年、月、日为单位计算的期间,开始当日(起算日)不计入期间,而是从下一日起开始计算。这一规则的逻辑依据在于:起算日往往不是完整的一天(权利或义务可能是当天任意时刻发生的),将其完整计入会导致期间实际长度不足,对当事人不公平。
二、起算原则的具体适用
举例说明:(1)合同于4月1日签订,约定三个月履行,则履行期限自4月2日起算,七月1日届满;(2)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如1月15日)起,不计当日,从1月16日起计算三年;(3)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如3月20日)起,从3月21日开始计算一年期间。
三、小时计算的特殊规则
按小时计算期间时,无须遵循"当日不计入"原则,而是"自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即从指定时刻起精确计算。这是因为小时是最精确的时间单位,起点需精确到具体时刻。典型情形如:工时计算、航运中的滞期费计算、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先买权期限等。
四、本条在诉讼实践中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起算关系到权利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须精确计算。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为起点,不计当日,从次日起算三年。若起算日为某月最后一日(如1月31日),则次日(2月1日)起算,三年后届满日为2月1日(对应日)或对应月末日。精确掌握起算规则,对于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五、与其他期间起算规则的协调
本条适用于一般民事期间的起算,但须注意特别规定优先:(1)第191条未成年人性侵害时效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意味着生日当日起算,还是次日起算?一般理解为生日当日起算(即到达期间)。(2)第194条时效中止后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通常亦适用"次日起算"原则。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条文的文义综合判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37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复议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管辖申请执行期间起算
裁判要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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