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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03条 法定休假日的期间顺延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法条术语】

法定休假日的期间顺延

【关键词】

法定休假日顺延、节假日届满、顺延规则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休假日顺延规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若期间的最后一日(届满日)恰好落在法定休假日,则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等)及国家统一放假的连续休假日。若连续休假数日,须以全部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而非仅顺延一日。

二、顺延规则的合理性

法定休假日期间,政府机关、法院等职能机构停止正常办公,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提起诉讼或办理相关手续。若严格以该日为届满日,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行权。顺延规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当事人有实际可行的时间行使权利,避免因客观原因丧失诉权。

三、截止时间规则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期间最后一日的具体截止时刻:(1)一般情形: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即午夜十二点前均有效);(2)有业务时间的情形:如特定机构(法院、政府、银行等)有规定的业务时间,则以停止业务活动时间为截止时间。例如,法院规定17:00下班,则最后一日的诉状提交须在17:00前完成。

四、"有业务时间"的理解

"有业务时间"通常指负有接收义务的机构设定的营业或工作时间。实践中,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如邮寄起诉状),一般以邮戳日期为准,不受截止时间限制;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如电子诉讼系统),截止时间通常为24:00;当面提交须在业务时间内完成。

五、与诉讼程序规定的衔接

《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期间顺延规定,与本条精神相同。民法典本条确立的是民事实体期间的顺延规则,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程序性期间(如上诉期、答辩期等)。二者共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时间内行使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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