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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08条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条术语】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登记与交付)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物权公示、物权变动

【涉及案由】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本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两种公示方式:(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二)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这一制度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核心体现。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土地、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因其价值重大、不可移动,采用登记制度进行公示。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经登记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09条详细规定)。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6条)。

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

动产(能够移动的有体物)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224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简易交付(第226条)、指示交付(第227条)、占有改定(第228条)三种交付方式。

四、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较高,虽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25条)。这体现了登记的对抗效力与生效效力的区别。

五、本条的体系地位

本条是第二编物权编"第一章通则"的最后一条,为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各节(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提供了总领性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9-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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