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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10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条术语】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登记申请、房地一体

【涉及案由】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地域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遵循"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而非当事人住所地。这符合不动产的物理不可移动性,也便于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的实地核查与管理。

二、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在民法典制定前,我国不动产登记长期处于"分散登记"状态,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各类不动产分由不同部门(国土、住建、林业、海洋等)分别登记,导致登记信息分割、权属纠纷频发。2015年起国家推行统一登记制度,将各类不动产纳入统一登记体系。

三、统一登记的范围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四、统一登记机构

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结束了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历史。

五、登记办法的法规授权

本条第二款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0-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例名称: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民办学校用地、抵押担保
裁判要旨: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例名称: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9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抵押
裁判要旨: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财产。
2.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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