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条术语】
申请登记的材料要求
【关键词】
登记申请材料、登记义务、申请人如实提交、登记审查
【涉及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申请登记的主体
不动产登记由当事人申请,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参与方,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买卖、赠与等权利转移登记);部分情形可由单方申请(如继承登记、法院裁判生效后的登记等)。
二、权属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是证明申请人对不动产享有相应权利的文件,主要包括:(一)合同、协议(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三)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五)其他证明权属的文件。
三、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除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不动产的物理状态材料,主要包括:(一)不动产测量报告或地籍图(界址坐标);(二)建筑平面图(建筑面积、层数等);(三)土地证、房产证等原始登记证明;(四)其他必要材料。
四、登记机构的补充审查权
依据第212条,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存疑,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实地查看。这体现了登记机构的辅助审查职责。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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