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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12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条术语】

登记机构的职责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簿效力、查询登记

【涉及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登记机构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不动产物权登记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机构行使的是行政权力,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要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二、职责一:查验权属证明和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如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合同等)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审查核验。这是保证登记内容真实、防止虚假申请的基础环节。审查分为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和实质审查(内容是否真实)两个层面,但登记机构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有限审查义务。

三、职责二:询问申请人

对于登记事项存在疑问或材料不够清晰的情形,登记机构有权就相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进一步核实信息,防止登记错误或虚假登记。询问制度是形式审查制度的重要补充,既保障了登记的准确性,也赋予了申请人补充说明的机会。

四、职责三:如实、及时登记

登记机构有义务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真实材料,如实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改。"及时"要求登记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如实登记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也是保障物权安全流转的核心要求。

五、职责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项为兜底条款,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登记机构的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资料管理、信息共享、查询服务等职责,均属此列。

六、补充材料与实地查看

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时,登记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还可以实地查看。这是登记机构审查权的延伸,体现了登记机构在保障登记真实性方面的能动作用,有助于防范虚假申请和登记错误。实地查看在实践中多用于新建建筑物首次登记、现状与材料不一致等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9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面积、鉴定意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据效力
裁判要旨: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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