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法条术语】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威性
【关键词】
登记簿推定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定义与性质
不动产登记簿是由国家登记机构依法设立和管理的,记载不动产物权权利状态的官方档案文件。它不同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是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属于私人证明文件),登记簿由国家机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持有,具有唯一性和官方性。
二、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本条明确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即谁是权利人)和物权内容(即权利的范围、限制等)的法定根据,具有推定效力:任何人在登记簿上记载为权利人的,推定其为真正的物权人;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推定为真实的权利状态。这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核心体现。
三、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区别与关系
权属证书(如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持有的书面证明,是对登记簿内容的"摘录"。两者内容一般一致,但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第217条)。这意味着,在发生争议时,持有权属证书并不等同于拥有物权,还需核对登记簿记载。
四、推定效力与真实权利的关系
登记簿的推定是可推翻的推定(非绝对)。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可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提起诉讼。例如,因伪造材料办理的错误登记,真实权利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或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第220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
五、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的意义
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保证了登记簿的权威性、唯一性与安全性,防止任何人私自修改。这也意味着登记机构对登记簿的真实性负有公法上的保障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222条第2款)。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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